一般来说,居民对于如何装饰自家的入户门都可以自己说了算,但是,如果做法太出格,惊扰到周边邻里,甚至有违公序良俗,那就不能自说自话,想怎么来就怎么来了。近日,法院就二审判决徐汇区一市民清除自家入户门上喷涂的“血债”等文字以及悬挂的铃铛。法官指出,被告因邻里纠纷,采取在自家房门上画“符”挂“铃”的方式泄愤,这种不理性的行为不但让楼上住户产生心理不适,也影响社区整体的和谐安宁,被告辩称其有权对自家入户门进行任意装饰,这属于权利滥用,不论是出于法律规定,还是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出发,均不应被支持。
本案中的原告和被告唐某、张某是楼上楼下的邻居,两家曾因房屋漏水之事发生过冲突、打过官司。后来,住在楼下的张家在自家入户门上喷涂“血债”以及略去首点的红色“唐”字,并在“唐”字这个缺少首点的位置上悬挂了一枚铃铛,并在“血”字位置张贴举报唐家夫妇的材料。
唐某上下楼看到张家门口的这一布置,总感觉像是一个催命的符咒,十分不适。因交涉无果,他起诉到法院要求张某清除这些布置。在审理中,他提出,自己姓唐,略去首点的“唐”字具有“人头落地”的含义,而铃铛就是“小钟”,在民间有“丧钟、送终”含义,这样十分明显的含沙射影是张某的死亡威胁,张家此举不但给他们一家造成人身安全担忧和心理负担,也会给同一楼道和周边居民造成不良的心理影响。
张家则认为,这些布置并非针对唐家,是他们自己对号入座,而且,在门上悬挂铃铛也并不违法,自己有权决定如何装饰自己家的门,因此,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。
徐汇法院经审理认为,自然人享有隐私权,隐私包含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,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隐私权。张家布置的这些字样、装置等均位于原告出入必经之路,根据日常生活经验,确已对原告的私人生活安宁构成侵扰。被告关于有权对自家入户门进行任意装饰的抗辩,属权利滥用,法院不予采纳。据此,法院判决被告限期清除。被告上诉后,二审法院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法官指出,隐私包含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1032条规定:“自然人享有隐私权。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、侵扰、泄露、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”“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、私密活动、私密信息。”长期以来,公众对“隐私”的理解较多偏向于后三者,而对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这点较为陌生。本案通过正确解释民法典规定的隐私权范围,明确民事主体不得通过滥用权利的方式侵扰他人私人生活安宁。
本案中,两家人因为原本有心结,楼下就采取在自家门上画“符”挂“铃”的方式泄愤,这种不理性的行为不但让楼上住户产生心理不适,也影响社区整体的和谐安宁。俗话说“远亲不如近邻”,邻里之间以和为贵,即使遇到矛盾纠纷,也应遵守法律红线、道德底线,寻求合法合理方式应对安全配资炒股,切莫贪图一时之快,采用非理性方式“宣泄”,最终损人不利己。文明、友善、安宁、和谐的家园,需要我们共同守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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